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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白:物业管理法律关系要素

1.主体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法律所规定的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具体说就是物业管理者、物业所有者或使用者,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个人等。


2.客体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物业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物(物业,含房屋及其他附属设备、公共设施)、行为。至于非物质财富,即精神、文化财富,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比较缺乏,个别的如某管理单位、小区或大厦的荣誉称号、发明专利等:可以列入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范畴,但同时也属民法、专利法等范畴更宽、更准确的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所以,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为物和行为


两种,这也是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的特点之一。


3.内容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依据法律、合同而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


物业管理权利是指物业管理或物业的所有者、使用者依照法律规范或物业管理合同所规定的主体所享有的,作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它既可以表现为享有权利的人有权自己作出一定的行为,例如物业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可以合法使用物业及其附属的公共配套设施;也可以表现为享有权利的人有权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一些行为,例如物业所有人或使用人有权要求物业管理不得在休息时间视察房屋、维修房屋,同样物业管理有权要求住户不得拒绝或干扰管理人员的合理入户巡查等。


物业管理的义务是指物业管理或物业的所有者、使用者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主体所必须承担的某种行为的必要性或责任。它表现为负有义务的物业管理或物业所有人、使用人必须按照物业所有人(或使用者)的要求作出一定的行为,如按时交纳管理费,纠正违章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等。


在物业管理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中,权利主体一般是特定的或者是管理者,或者是物业所有者,或者是物业使用者,或者是主管部门等。义务主体有时也是特定的,如交费者,某装修施工者等;有时是不特定的,如维护公共设施(房屋树木花草,公共水电设施)的外观统一、结构安全,或维护住宅区的公共卫生、环境安宁等。凡是有可能对上述物业及状态造成侵害的行为人都是义务的承担者。物业管理的法律关系纵横交错,权利的主体和义务的主体经常处于交叉混合的状态,如住户在享有使用物业权利的同时,又负有维护物业完好的义务;物业管理在行使法定权利的同时,又负有不侵害住户的合法权利、为住户热博服务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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